立法會十一題:專利註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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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定光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現時的專利註冊分為標準專利及短期專利兩類。標準專利的批予是以三個指定的境外專利局所批予的註冊為基礎的,而香港並沒有獨立的標準專利註冊制度。此外,有申請專利的人士向本人反映,本港現時欠缺草擬在申請標準專利時必須提交的專利說明書的人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申請短期專利及標準專利的數目及發明品的種類,當中不獲批予的數目及其原因為何;

(二)鑑於本港鄰近地方如新加坡及澳門均已設立獨立的標準專利註冊制度,當局會否研究設立本港的獨立標準專利註冊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培訓本地草擬專利說明書的人才,並設立認可有關專業資格的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專利條例》(第514章)訂明了香港專利註冊制度的有關規定。就批核專利的申請而言,香港專利註冊處會核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以及所需資料是否齊備,以確定其符合註冊規定,但不會就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即不審查申請發明的新穎性、創造性及能否作工業應用。

  香港標準專利的批予,是根據三個「指定專利局」所批予的專利作為基礎。這三個採用「原授專利制度」的「指定專利局」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聯合王國專利局和歐洲專利局。申請程序涉及兩個階段:在第一階段,當「指定專利局」發表有關申請後,申請人在訂明的時間內(註一)在香港提出「記錄請求」。第二階段是指「指定專利局」批出專利後,申請人在訂明的時間內(註二)在香港提交「註冊與批予請求」。香港專利註冊處在接獲「指定專利局」所批予的專利文件後,一般可在數月內批予專利申請。標準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二十年。

  至於短期專利,申請人可直接向香港專利註冊處提出申請,而無須到「指定專利局」另行辦理手續。申請人須提交一份「指定專利局」或根據《專利合作條約》第16條委任的國際查檢主管當局所製備的查檢報告,香港專利註冊處在確定有關資料齊備後,便可批予短期專利,一般只需時數月。短期專利的有效期最長達八年。

  就問題的(一)至(三)項,現回覆如下:

(一)二○○六年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間,有關申請標準專利及短期專利的數據、發明品種類的主要內容及申請不獲批予的數字列於附件。

  至於專利申請不獲批予的原因,大部份個案是由於申請人未能在訂明時間內提交申請或繳付指明費用,也有部分個案是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要設立「原授專利制度」,有關專利局必須擁有全面的技術資料庫及大批具備合適資格的技術人員,以便審查與各個主要技術範疇的發明有關的申請,包括評核有關發明是否可享專利(即發明是否新穎、包含創造性及能否作工業應用),所需的資源龐大,加上源自本地的專利申請數量不多(約佔在香港整體標準專利申請的百分之一),設立「原授專利制度」未必合乎成本效益,故當局現時無意在港設立「原授專利制度」。

  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顯示,新加坡及澳門的專利註冊制度並非「原授專利制度」。新加坡是把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外判予澳洲、奧地利、丹麥及匈牙利的專利局,而澳門專利局的專利申請則委託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實質審查。獲批予的專利,也只在申請當地有效。

  大部分在港申請專利的人士,均會同時在其他地區尋求專利保護(包括香港的主要貿易伙伴,如歐洲或內地)。現時本港採用的註冊制度,不但切合申請人的業務需要,而且程序簡便,費用亦相對低廉(申請費用為港幣八百九十六元),故當局現時未有計劃改變標準專利的註冊制度。

(三)草擬專利說明書是專利代理人的工作。現時,有關培訓一般會由專利代理人機構(主要是律師行)提供。這些機構會因應市場需要培訓有關人才。

  正如前述,香港現行的專利註冊制度行之有效,大致切合申請人的業務需要,而且申請註冊程序相對簡便,在此制度下,我們認為並無需要規管專利代理人。

註一:申請人須在有關專利申請的發表日期後六個月內在香港提交申請。

註二:在指定專利局批予指定專利的日期或記錄請求的發表日期(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後,申請人須在六個月內在香港提交請求。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