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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政府規管聲稱具保健功效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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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有關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或輔助藥物的投訴和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消費者委員會曾否接獲關於上述食品或藥物的投訴;若有接獲投訴,該等投訴的數目及調查結果;

(二) 過去三年,有否發現上述食品或藥物含有西藥或中藥成分,或作出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的保健聲稱;若有,該等個案的數目及判罰;及

(三) 當局會否重新考慮訂立特定的規管架構和法例,規管上述食品和藥物或「食物補充品」等產品?

答覆:

主席:

(一) 在過去三年,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曾接獲就有關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等產品的投訴數目載列於附件一。

  接獲投訴後,消委會會盡力透過調解協助消費者解決與經營者之間的糾紛。視乎投訴人要求,消委會在調解後會記錄有關個案,並在有需要時進行產品研究。

(二) 在二○○七年至二○○九年十月期間,壎芵p在市面上發現懷疑違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的個案共183宗,它們涉及含有西藥但沒在標籤說明西藥成分。壎芵p按律政司法律意見對其中一些個案作出檢控,並成功入罪。檢控的個案數目及判罰,列載於附件二。

  同期間,壎芵p根據《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成功作出檢控的個案共有41宗,當中包括涉及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產品的個案,罰款$1,000至$24,000不等。

(三) 現時,一般市面上出售的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輔助藥物」或「食物補充品」等產品,會按其成分受以下條例規管:

(i) 含有西藥成分的產品,必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才可出售。這類產品必須符合安全、品質和成效方面的規定,才可註冊。此外,藥物必須加上標籤,說明成分、用量和用法等詳情。壎芵p經常派員巡查藥房及藥行,檢查出售的藥物是否有虛假或不同於註冊時所批准的說明。壎芵p亦會不時抽取市面上出售的這類產品的樣本化驗,並會對投訴作出調查及跟進。若經調查及化驗後發現產品含有未經註冊的西藥,壎芵p會採取法律行動,並要求商舖即時回收產品。

(ii) 所有符合《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中成藥定義的產品,即純粹由中藥作為有效成分並有治療或保健用途的產品,均受該條例所規管。這類產品必須符合有關安全、品質和成效的規定,才可註冊。《中醫藥條例》亦就註冊中成藥的標籤作出規定,包括要求標籤列載主要成分、用法、用量、包裝規格及生產地等資料。待中成藥註冊的條文全面實施後,所有中成藥須符合法定規定。

(iii) 不屬於中藥或西藥的「保健食品」、「輔助藥物」或「食物補充品」等產品則跟一般食品一樣,受《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規管。該條例規定,食物製造商和銷售商必須確保產品適宜供人食用,並遵守各有關食物安全、食物標準及標籤要求的規定。根據該條例下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W章),所有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必須列明該食物的正確成分。

  另一方面,現時已有不同條例對有關聲稱具有保健功效的食品、「輔助藥物」或「食物補充品」等產品在廣告及宣傳品方面作出規管。《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禁止在宣傳品中,作出有關製造方法、成分、測試結果、用途的適用性等虛假的商品說明。而根據《廣播條例》(第562章)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而發出的《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及《電台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的規定,廣告均不得就其所宣傳的產品或服務作出與事實不符的描述、聲稱或說明。

  《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規定,任何人如就食物使用或展示包含虛假說明的標籤,或預計會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的標籤,即屬違法。任何人如發布或參與發布包含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的宣傳品亦屬違法。

  此外,《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之下制定的《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規管一般食品的營養標籤和聲稱,包括規定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和宣傳品上的營養素功能聲稱必須符合法定準則。該修訂規例將於二○一○年七月一日生效。新規定將能協助消費者選擇健康的食物,鼓勵食物製造商提供有利公眾健康和符合營養準則的食品,以及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營養資料標籤和聲稱。

  至於《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則禁止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任何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1及附表2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的廣告。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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