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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題:監管財務公司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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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葉劉淑儀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收到多宗投訴,指財務公司批出貸款時過於寬鬆,例如向沒有收入或信貸記錄的青少年批出大筆貸款,這對青少年的成長造成不良影響,而其父母最終很有可能須代他們還款。此外,據報有外籍家庭傭工在向財務公司借貸後離港,財務公司在追討欠款時經常對有關傭工的前僱主造成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放債人規例》及其他相關法例,

(i)財務公司是否可以向沒有收入或信貸記錄的人士放債;

(ii)財務公司須否按一套特定的準則或程序審批青少年及外籍家庭傭工的貸款申請;及

(iii)當財務公司向明顯欠缺還款能力的人士放債而該等人士無法還款時,借貸雙方的法定權益分別為何;

(二)政府未來在研究本港的金融改革框架時,會否考慮一併檢討及修訂《放債人條例》,以期更有效地保護市民的權益;及

(三)鑑於部分財務公司同時接受存款而有關存款全數受政府保障,政府有否評估由於無需擔心該等財務公司的財政狀況及穩定性,市民把大量款項存到這些公司以賺取高息,以致財務公司因資金充裕而大舉放債的情況有否出現?

答覆:

主席:

  我的回覆如下:

(一)(i)及(ii)現時《放債人條例》並沒有規管財務公司不得向某些人士放債。不過,條例有規定放債人須向借款人及其保證人清楚列明有關貸款條件及還款的安排。另一方面,香港的持牌放債人公會已發出《放債營運守則》,要求放債人在批核貸款的過程中,必須對申請人進行信貸評估,並考慮其還款能力,才可批核貸款。

  此外,若放債人涉及不良放債行為,或違反其發牌條件,或其業務以違反公眾利益的方式經營等,法庭可就有關情況作出命令,將放債人的牌照撤銷或暫時吊銷。

  至於問題內提及的滋擾行為,現時警方會根據多項其他法例條文處理收債公司以非法手法收取債務的問題。

(iii)若有關借貸協議符合法例的要求,放債人有權按協議向借款人追討款項。但根據《放債人條例》第25條,若法庭信納有關交易嚴重違反公平交易的一般原則,法庭在考慮所有情況後(例如借款人的年齡、經驗、辦事能力,以及在達成交易時借款人所受財務壓力的程度及性質等),可作出適當的命令或指示,包括重新商議協議的條款或借貸雙方的權利,使雙方均獲公平對待。

(二)我們暫時沒有計劃檢討《放債人條例》。不過,政府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法例執行的情況。

(三)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紀錄,在《放債人條例》下註冊的財務公司,沒有任何一家為《銀行業條例》下獲認可的接受存款公司。

  在監管接受存款公司方面,金管局要求它們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從事放款業務,包括不應向沒有收入或信貸記錄的學生或年青人過度信貸。金管局會透過其日常審查工作,監察接受存款公司的放款手法是否符合審慎經營的原則。

  金管局在二○○八年十月十四日推出百分百存款保障,並且加強監察認可機構的存款有否不尋常的快速增長。在二○○八年十月十四日至二○○九年十月底期間,銀行業存款總額增加了11.6%,其中接受存款公司的存款額上升了12.2%,增幅與銀行業整體數字相近。在此期間,銀行業貸款總額下降了4.4%,而接受存款公司的貸款額則減少了14.0%。這些數據顯示,整體而言,接受存款公司並沒有因百分百存款保障推出而增大其貸款業務。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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