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例經營會社者被罰款
**********
**********
一男一女及兩間公司今日(十二月八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條例),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7,000元、7,500元及1,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在今年四月,巡查一間位於銅鑼灣謝菲道的會社。調查人員喬裝顧客惠顧飲品,其間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會所職員亦未能出示會員名冊,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兩項持牌條件,經營該會社的女子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此外,在今年五月,牌照處人員巡查一間位於灣仔駱克道的會社。牌照處人員喬裝成顧客惠顧食物,但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此外,會所職員未能提供會社之會員名冊以供查閱,而會所內的設計亦與註冊圖則不符,違反了合格證明書三項持牌條件。經營該會社的男子及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第21(2)條。
在第三宗個案,牌照處人員今年五月巡查一間位於北角英皇道的會社,調查人員喬裝成顧客惠顧食物,但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09年12月8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