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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因遲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薪酬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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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薪酬予僱員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一萬五千元。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一名僱員。

  此外,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依時支付清明節、勞動節及端午節三日的法定假期薪酬予該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傭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滿三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須最遲於該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該假日薪酬給僱員。任何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或假日薪酬,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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