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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於今日(十二月七日)為實施適用於金融機構有關客戶查證和備存紀錄要求,以及規管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詳細立法建議,展開新一輪的諮詢。為期兩個月的諮詢將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結束。
政府在二零零九年十月八日完成「有關加強適用於金融業的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的擬議法例大綱」的諮詢。在第一輪諮詢期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舉辦多場諮詢會,聽取有關業界從業員的意見,並收到39份書面意見。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大部分的回應者都認同香港遵行打擊清洗黑錢國際標準的重要性,以維持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政府為加強金融機構打擊清洗黑錢監管而引入新法例,以及為規管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而設立發牌制度的建議,都得到廣泛支持。」
「回應者亦就建議法例各方面的詳情,提供了不少寶貴意見。我們在考慮公眾所提供的意見及諮詢過有關當局後,擬訂了一套詳細的立法建議。」
發言人表示,建議旨在就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二零零八年對香港的評核中,所指出的主要不足之處,包括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的規定並未納入法規之中亦沒有為此訂出合適罰則,以及沒有適用於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的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等作出改善。建議的法例會把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措施有關的最新國際標準納入法規之中。
諮詢文件中臚列的詳細立法建議包括:
- 須遵行建議法例的要求的金融機構(認可機構、持牌法團、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以及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以及其個別的相關監管當局(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及香港海關),以監管金融機構的合規情況;
- 金融機構就客戶查證及備存紀錄措施責任,包括需要進行客戶查證措施的情況、按客戶的風險狀況而實施不同程度的客戶查證措施、電匯安排和匯款交易的具體要求、持續客戶查證的要求、如未能完成客戶查證措施須要採取的行動,以及需要備存的紀錄種類和期限;
- 在立法建議下,有關當局在監督金融機構遵行合規情況可行使的權力,包括進行例行審查、要求金融機構或有關人員提供資料、就懷疑違反規定展開調查、在出示手令時進入金融機構的處所、循簡易程序提出起訴,以及與海外監管機構共用在其規管行動中獲得的資料。立法建議會提供合適的制衡條件,以確保有關當局能夠恰當地行使權力;
- 有關當局就金融機構或高級人員違反責任,可施加的監管罰則,以及適用在知情或有意圖的情況下的違規情況的刑事罰則;
- 成立獨立上訴審裁處,以覆檢有關當局施加監管罰則,以及就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發牌事宜所作出的決定,作為監管制度的制衡;以及
- 有關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發牌制度的詳情,包括香港海關作為發牌當局的職能和權力、發牌制度的涵蓋範圍、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持牌人的「適當人選」準則,以及適用於無牌經營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業務的刑事罰則。
發言人特別指出:「由於透過貨幣兌換交易清洗黑錢的風險較低,以及為了減低貨幣兌換商對擬議打擊清洗黑錢制度的憂慮,我們建議把貨幣兌換交易的門檻由現時港幣8,000元改為港幣12萬元。此外,在第一輪諮詢中,有回應者對就刑事法律責任所涉及的犯罪思想門檻發表意見,我們建議訂定一項高的門檻,只有明知而違反法定責任或意圖詐騙而違反法定責任的人才屬犯罪。因應客戶查證措施是根據以風險為本的模式進行,金融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及清洗黑錢的風險較低時,可獲准進行簡化客戶查證措施,以及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獲業務介紹時依賴特定的專業界別進行客戶查證。」
發言人說:「跟上一次的諮詢安排一樣,我們會向有關業界組織及專業團體、商會,以及匯款代理人和貨幣兌換商,就詳細的立法建議徵求意見。在諮詢期內,我們會聯同有關金融監管機構,為相關金融業界組織舉辦諮詢會。」
「我們會考慮諮詢期間所收到的意見,並擬備有關條例草案。我們計劃在二零一零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期望公眾,特別是有關的金融業界在諮詢期間踴躍提供意見。」
公眾可從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網頁(http://www.fstb.gov.hk/fsb/aml/chi/consultation/consultation.htm)瀏覽諮詢文件。歡迎任何人士就立法建議提交意見,意見書可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或之前,以郵遞(地址:香港夏�t道18號海富中心1座18樓)、電郵(aml_consultation@fstb.gov.hk)或傳真(號碼: 2865 6736)方式送交。
完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6時3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