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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加強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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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四日)表示,《保護臭氧層(含受管制物質產品)(禁止進口)(修訂)規例》(修訂規例) 將於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該修訂規例確使本港能符合《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議定書》)的新規定。

  根據《議定書》締約方在二○○七年九月會議上的協議,締約方須加速逐步淘汰氟氯烴(HCFCs),最遲於二○一○年或之前把氟氯烴的消耗量,由原來按基準量削減65%改為削減75%;而完全淘汰的時間會須由二○三○年推前至二○二○年。

  發言人說,進口的產品,包括含氯二氟甲烷(HCFC-22)的空調機,將於一月一日起分階段禁止進口,以配合加速逐步淘汰氟氯烴的時間表;但使用目前已進口的產品,則不受影響。

  發言人說:「有關禁制會推動轉用較為環保的空調機,例如以R-410A或R-134A等作為製冷劑的產品。市場現時已有供應這些產品。」

  修訂規例同時擴充了禁止噴霧產品進口的範圍,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條) 界定為含有藥劑製品或藥物的噴霧產品,例如含氟氯化碳的計量吸入器,都納入禁止之列。另外,滅火器若含氟氯烴或溴氯甲烷等消耗臭氧層物質,亦會繼含哈龍的滅火器之後,禁止進口。所有受規管的產品都已有不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替代物品。

  有關修訂也把禁止受管制產品的進口來源地擴展至所有國家,以防止香港成為禁制產品的傾銷地。

  政府曾就禁制建議諮詢主要的業界組織、商會、專業團體,以及相關的持分者。他們並無困難符合修訂規例。

  有關禁制有助我們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社會一直以來在盡快修復臭氧層工作上的共同努力。這方面的合作對保護地球生物免受有害紫外光幅射至為重要。

  修訂規例於二○○九年十二月二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在今日刊登憲報。



2009年12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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