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廢除《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決議案的致辭(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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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廢除《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決議案的致辭:

主席:

  立法會於二○○二年通過《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並其後於二○○四年七月通過《2004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經修訂後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以下統稱為《條例》),旨在 -

(一) 全面實施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有關反恐的決議;

(二) 實施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特別建議中,針對恐怖主義融資的措施和規定;及

(三) 實施其他針對恐怖活動的國際公約。

  我必須強調,《條例》旨在履行香港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特別建議和其他針對恐怖主義活動的國際公約下的國際義務,所涉及的範疇並非當局擅自加入。

  近日有報章報導,《條例》於二○○二年制定,至今七年仍未實施。我需要強調,經修訂的《條例》的大部分條文,已於二○○二年及二○○四年相繼生效。《條例》第5、6、8、12A至12J、13、14、15、17及18條,因條文涉及向法院提出相關的申請,故必須有待我們今天表決的法院規則通過後,才會予以全面實施。實際上,鑑於《2009年高等法院規則(修訂)規則》(或簡稱《修訂規則》)所牽涉的法院及其他法定程序,較為廣泛及複雜,需要小心考慮並詳細研究。制定《修訂規則》的工作於二○○九年九月完成,而行政當局亦隨即於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我在此重申,《修訂規則》已由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完成制定。根據這套《修訂規則》而實施的條文,主要涉及打擊資助恐怖分子及恐怖主義行為,而須向法庭提出申請,以指明某人為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或指明某財產為恐怖分子財產、充公某些恐怖分子財產、為調查與恐怖分子有關的罪行,從而向法庭要求作出命令或手令等。此外,《修訂規則》條文亦確保受影響人士,可向法庭申請要求撤銷或更改有關命令,甚至要求法庭作出賠償命令。

  《修訂規則》的目的,旨在為《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簡稱《主體規則》)加入新的第117A號命令,列明《條例》所指向原訟法庭提出的各種申請的程序。

  此外,《修訂規則》亦修訂《主體規則》第1號命令第2(3)條規則,以確保《主體規則》的其他條文(如適當的話),適用於根據《條例》提出的申請。《條例》第2條訂明,就《條例》而言,擁有任何財產的「訂明權益」的人,須當作為持有或曾持有該財產的人,或由或曾由他人為之或代表持有該財產的人,而法院規則可訂明何謂「訂明權益」。據此,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在新的第117A號命令的第1條規則訂出「訂明權益」的涵意。

  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在九月制定《修訂規則》後,我們即於二○○九年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立法會隨後成立小組委員會詳細審議有關的規則。有議員指政府沒有給予小組委員會足夠時間審議《修訂規則》,我不同意這種說法。事實上,小組委員會是根據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處理《修訂規則》這附屬法例,並於「28日+21日」經延期的審議期內先後召開七次會議,完成審議整項《修訂規則》。我亦希望藉此機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和委員在這個過程中所作出的努力和給我們的意見。在審議規則時,我們除出席會議,向委員詳細解釋各條規則的內容外,更在極短的時間內,按小組委員會的要求,提供共七份資料文件予小組委員會,確保每一條由委員提出的問題,均得到妥善的回應。

  我需要強調,《條例》的條文,是因應香港需符合的國際義務及國際標準,並參考一些主要普通法國家的反恐法例而訂定的。《條例》亦經有關的法案委員會審議後由全體立法會通過。今天議員將議決的《修訂規則》,則是高等法院規則委員會按《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並經過詳細的研究後才制定的。

  議員在審議《修訂規則》時,就部分規則的具體運作細節提出了不少寶貴意見,我們已與律政司仔細研究議員的意見,並確認有關規則是有效及恰當的。事實上,《修訂規則》已參考了現行的高等法院規則,亦採用了符合國際標準的定義。同時,有關規則亦配合《條例》所設立的整體立法框架,並能有效實施《條例》的相關條文。

  儘管我們確認《修訂規則》為有效及恰當,但在不影響《修訂規則》的完整性下,我們願意聽取意見,採納一些委員會委員所提出具建設性的建議,並會在《條例》的相關條文及《修訂規則》開始實施時,透過加強行政措施,實施有關建議,包括:

(一) 向被檢取財產的持有人送達擬向法庭提出繼續扣留財產申請的通知;

(二) 於政府網頁刊登關於擬向法庭提出指明為恐怖分子或恐怖分子財產的申請的通知;以及提出充公恐怖分子財產的申請的通知;及

(三) 透過政府網頁等,刊登關於原訟法庭作出的撤銷命令的公告。

  正如我在較早時提及,《條例》於二○○二年制訂及二○○四年修訂,但針對恐怖主義融資的多項主要條文,因尚未訂定所需的法院規則而未能生效。主席,我們希望議員理解,香港必須盡快為《條例》訂立法院規則,使仍未生效的有關條文得以盡早實施,以履行香港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及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特別建議的國際義務。

  事實上,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在二○○八年,完成對香港在遵行打擊清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活動有關國際義務和標準方面的評核。在四個與反恐融資的主要或重點建議方面,香港只被評為「部分符合」。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條例》的主要條文仍未生效。相比下,現時大部分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國家或地區,已在有關的建議方面獲得「大部分符合」的評級。

  香港須於二○一○年四月,就評核所指出的不足之處所採取或計劃採取的行動,向特別組織作出首次進度報告。故此,我們希望在議員的支持下,盡早通過《修訂規則》,亦從而使《條例》中仍未生效的相關條文,盡早得以實施。

  假若今天吳議員的決議案獲得通過,令《修訂規則》被廢除,香港將不能完全履行相關的國際義務,並會遭到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以及國際社會的批評,影響香港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及國際社會一名負責任成員的聲譽和地位。

  基於以上所述的原因,讓《修訂規則》早日通過和實施,實在刻不容緩。

  主席,吳靄儀議員提出廢除《修訂規則》的決議案,會直接阻礙我們全面落實《條例》,使香港不能全面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373號決議、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特別建議的國際義務。我呼籲議員反對吳議員的決議案。

  多謝主席。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