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二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港幣3,000元。

  麥軍經營天嵐印務設計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6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中昊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0,940.88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9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