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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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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按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入境計劃),投資者若把不少於650萬元的資金投資在房地產或金融資產,投資者及其受養人便可獲准在港居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入境計劃下的投資者將資金投放在房地產和金融資產對本港房地產的價格及貧富懸殊的情況有何影響,以及有關資金至今為本港創造了多少個職位;若有,會否公布評估的結果;若否,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評估入境計劃對香港的影響;

(二) 是否知悉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的政府有否實施類似的入境計劃;若有,該等計劃與本港的入境計劃在所需投資額及獲許投資類別,以及其他附加條件上的分別為何;及

(三) 會否因應本港房地產及金融市場的發展、在港進行有關投資的吸引力及通脹等因素,定期檢討入境計劃的規定及效果(包括最低的投資額,以及申請不獲批准的投資者是否仍會選擇在港投資等);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自二○○三年十月起,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計劃)帶來約366億港元的投資,其中投資在房地產的佔約104億港元,對比房地產市場的交投量(約22 000億港元〔註一〕),所佔比重小於1%,故此對整體物業價格應沒有明顯影響。事實上,物業價格主要取決於供求情況、市場利率、投資環境等因素。

  截至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共有5 604名計劃下的主申請人獲正式批准來港。假設每名主申請人代表一個已來港的住戶,這只佔全港住戶的0.2%,對本港貧富懸殊的影響有限。

  計劃會直接或間接帶動本地不同行業,特別是建築和裝修業、物業代理、金融及商業服務等的經濟活動。同時,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本港居住,亦會增加本地消費及相關經濟活動。我們相信這些經濟活動會創造就業機會,但由於數據限制,政府未能就此作詳細的量化分析。

(二) 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加坡皆有實施類似的投資入境計劃,即投資者只需作出投資而無需自行經營或參予業務便可申請入境該地;而美國則沒有此類入境計劃。政府在二○○三年制定計劃時,已參考海外的同類計劃。

  有關各地類似計劃的一般規定,請參照附件。

(三) 政府會不時作出檢討,以期優化計劃,吸引更多投資者來港。我們相信,香港對有意移民人士的吸引力受多項因素影響,包括營商/就業機會、生活質素、本地消費水平、稅務規定等。

  計劃的申請人數由二○○四年的465人躍升至今年(截至十一月二十二日)的2,997人,顯示計劃對投資移民有相當吸引力。截至本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共有53宗申請不獲批准,主要原因是申請人未符合相關的資產規定,但我們沒有關於這些申請人有否繼續在港投資的資料。

(註一:二○○四年至二○○九年上半年,樓宇買賣合約價值的總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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