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發展局局長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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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載於議程上的決議案,修訂《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

  首先,我非常感謝《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健波議員及其他九位委員,仔細地檢視和討論這項規例的內容,並提出多項寶貴意見;委員會亦邀請了業界團體代表參與討論,並提出建議。當局在詳細考慮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修訂有關的《費用規例》,以進一步完善相關條文。

  《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是政府當局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立法計劃中最後一批要引進的附屬法例之一。這項規例是屬於技術性的,旨在列明在本年五月獲通過的《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中,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各項註冊及相關申請的收費水平。

  擬議的收費結構,是以政府一貫的悉數收回管理成本為原則,並參考現行的《建築物(管理)規例》就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訂立的安排而釐定。

  小組委員會對小型工程從業員,特別是第三級別以個人身分註冊的小規模從業員,在申請註冊時可能涉及的財政負擔,表示關注。委員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希望政府當局能進一步協助這些小規模的從業員註冊,以配合業界的需要,並使新制度能順利推行。我們接受小組委員會的意見,並提出相關的修訂,以進一步完善收費的安排。

  在《建築物(小型工程)規例》中,應小組委員會在審議階段提出的要求,我們特別設立了一個較簡便的覆核機制。註冊申請被拒的人士可向屋宇署提出,要求將有關申請交予新組成的另一個註冊事務委員會,再次審理有關個案。《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小組委員會認為,小型工程承建商均是以小規模營運,覆核機制也應該盡可能便利使用者。因此,我們為進一步完善覆核機制,建議對該規例的第8、17及21條進行修訂,在上述各條中加入新條款,規定如建築事務監督以另一決定取代有關覆核要求所關乎的原來決定,則監督須退還就該要求繳付的費用。

  小組委員會亦提出,當局應注意擁有正式資歷的從業員的註冊費用僅為155元,而那些僅倚據經驗的從業員的註冊費用則為305元。後者多為已在業界長時間工作,較為年長的從業員。兩者之間收費的差別,將不利於這些富經驗的年長從業員註冊為承建商。

  政府當局的政策目標,是盡量鼓勵及便利更多從業員在新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實施後註冊。因此,我們建議為未有任何正式資歷的從業員引入有限度的「率先申請」減免,以鼓勵他們註冊。在這項行政措施下,於首12個月的註冊期內,屋宇署會為每名首次於任何一個小型工程項目中僅倚據其經驗而作出申請的申請人,提供150元的資助。換言之,這類申請人只需繳付155元作註冊,即與根據資歷申請的申請人的註冊費用看齊。我們相信上述建議將便利未有正式資歷的從業員註冊,並可鼓勵他們盡早主動提出申請。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將提供經濟及省時的合法途徑,讓市民進行小規模的建築工程。而註冊制度亦會提高業界水平,加強本港整體的樓宇安全。

  若《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獲通過,我們將盡快展開小型工程承建商的註冊安排,並隨後正式實施小型工程監管制度。屋宇署正密鑼緊鼓地籌備有關的宣傳及行政工作,包括進行廣泛的公眾教育活動,向市民和業界介紹有關制度。該署亦會繼續與業界及小型工程從業員保持緊密聯繫,包括在註冊階段和制度實施後,提供所需協助和支援。

  《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已經過小組委員會的詳細審議,我們亦已吸納了委員會的意見並作出相應修訂,有關修訂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們希望議員能支持《建築物(小型工程)(費用)規例》,讓小型工程監管制度能盡早落實。

  我謹此動議通過決議案。多謝主席。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