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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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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一份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第43E(1)條,今日(十二月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3,000元。

  被告何樹有及徐禮興,被控違反《條例》485章第43E(1)條,向其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分別罰款港幣7,000元及6,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從沒有在某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此外,五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13,000元。

  南太警衛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0133722)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四月及二○○九年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8項控罪,裁判官基於被告以往曾犯同類罪行,故第1項控罪罰款港幣7,0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0元,合共罰款港幣77,000元。

  進業(香港)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0121113)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8,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4,000元。

  美明惠樓宇服務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7222388)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兩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2項控罪,分別被罰款港幣6,000元及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9,000元。

  香港東碩電子化學品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3723746)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並於較早前已補交有關供款,罰款港幣1,000元。

  阮文珠經營華源行(商業登記號碼:30841139)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並於較早前已補交有關供款,罰款港幣2,000元。

  另外,今日積金局亦代3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2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7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2名與訟人,包括余德明前經營金發茶餐廳及F.O.B. Instruments Limited,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36元及4,173.7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90元及239元。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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