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勞工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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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入境(修訂)條例》於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後,一名持擔保書的非法勞工今日(十二月一日)被沙田裁判法院判以入獄十五個月。擔保書持有人並不准許接受僱傭工作。
在十一月十八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該名二十八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於通菜街以鐵枝及帆布架起小販攤檔。
該名非法勞工於二○○七年由內地偷渡來港,並以日薪二百元受僱於上述攤檔為散工。他承認一項在遣送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完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