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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布港資企業在中國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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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今日(十二月一日)公布《港資企業在中國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補充說明》(《補充說明》)。

  《補充說明》旨在促進港資企業參與在內地的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

  《補充說明》是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發改委)及環保署在經過磋商後,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與及在參考國家《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後訂定。

  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自去年六月公布在香港境內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後,環保署已成功爭取到國家發改委進一步擴大港資企業的參與,讓符合條件的港資企業可以在內地開展CDM項目。

  發言人說:「今日公布的《補充說明》列出港資企業在內地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明確要求與及相關的申請辦法,包括透過有中國委託公証人資格的香港律師作出有關申請的聲明及提供證明,以核實港資公司的董事及股權資料等。對符合條件的港資公司,環保署將發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港資企業證明函』, 國家發改委在處理有關項目的申請時,將認定為中資,從而符合在內地開展CDM項目的申請要求。」

  發言人又指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具有巨大的潛力,全球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約三分之一正在內地開展,當中涉及龐大的資金及科技轉移。港資企業可透過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內地投資合適的提高能源效率項目、參與開發新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等領域,開拓綠色商機,同時協助內地及香港進一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應對氣候變化作出努力。」

  聯合國制訂了清潔發展機制,以鼓勵科技轉移和協助各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清潔發展機制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附件一締約方通過與非附件一締約方進行項目級的合作,獲得由項目產生的「核証的溫室氣體減排量」,並以此作為計算其達至減排指標的一部分。非附件一締約方亦可從中獲得發展有關減排項目所需的技術及資金。

  《補充說明》已上載於環保署的網頁 (http://www.epd.gov.hk/epd/tc_chi/climate_change/coop_int.html)。

  有關申請「《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港資企業證明函」的條件 ,請參閱附件。



2009年12月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5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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