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管理無牌旅館被判緩刑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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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子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旅館業條例》,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兩年,及罰款四千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在二○○七年九月巡查旺角登打士街一所懷疑無牌旅館。調查人員喬裝客人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該旅館一備有住宿設備的房間,其後並在處所內發現六間同樣備有住宿設備的房間。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涉案處所在巡查當日並未獲發有效豁免證明書或牌照,負責管理無牌旅館之涉案女子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該署會繼續致力打擊無牌旅館,以確保入住顧客的安全。
發言人呼籲市民致電牌照處的舉報熱線(電話:2881 7498)、致電郵地址hadlaenq@had.gov.hk或於網頁(www.hadla.gov.hk)下載表格以傳真舉報違規經營的旅館。
完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