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二讀《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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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二讀《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為加強打擊海上走私活動,當局建議修訂《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4條和第14A條。

修訂《進出口條例》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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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進出口條例》第4條的規定,海關關長可以書面授權任何獲保安局局長認可的人、任何公職人員及任何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以行使該條例所授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權力,及執行該條例所授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責。現時所有督察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均屬《進出口條例》第4條規定的授權人員,可執行《進出口條例》所訂的相關執法職責,例如截停、登上和搜查任何船隻、飛機或車輛;逮捕和扣留有關人員;檢取物品、船隻和車輛;以及要求有關人員出示和查驗許可證、記錄或文件等。

  為應付不斷轉變的走私模式,警方於二○○七年開始逐步推行「海上警視系統」,加強警方在香港水域的執法工作。在該計劃下,水警會分階段引入高科技的監察系統和高性能的小型船隻。每艘小型船隻會由一名警長或警員指揮。

  為配合「海上警視系統」的實施,當局建議修訂《進出口條例》第4條,訂明海關關長可授權不論任何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進出口條例》授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權力,及執行該條例授予或委予獲授權人員的任何職責。這將有助水警更靈活調配各級執法人員,打擊海上走私活動,使警方打擊走私的工作更具成效和效率。

修訂《進出口條例》第14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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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進出口條例》第14A(6)條訂明,如有關執法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船隻曾被用作或擬被用作走私用途,而該船隻有可安裝超過兩部舷外引擎的設施,且該等引擎的總功率可超過448千瓦特(即600匹馬力),則可推定該船隻是為走私用途而已在建造中或已建造或使用的船隻。根據過去三年的統計數字,大部分緝獲的走私快艇配備一部或以上舷外引擎,其總功率大於225匹馬力但小於600匹馬力。現時,《進出口條例》第14A(6)(b)(iv)條並不涵蓋這類快艇。因此,即使執法機構有理由懷疑這類船隻曾被用作或擬被用作走私用途,也不能引用上述條文對該等船隻採取執法行動。

  有見及此,當局建議修訂《進出口條例》第14A(6)(b)(iv)條,把可推定是為走私用途而已在建造中或已建造或使用的250總噸以下船隻(或建造中的船隻)的引擎數目和總功率的引擎數目和總功率,減至「一部或以上引擎,且該(等)引擎的總功率可超過168千瓦特(即225匹馬力)」,從而更有效針對為走私用途而建造或使用的常見快艇類別。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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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建議的修訂將有助執法機構更有效地打擊海上走私活動。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2009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