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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層壓式推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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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的答覆:

問題:

  近期,本人接獲大量投訴,有傳銷公司以不當手法招攬「會員」,以及誘騙他們參與層壓式傳銷騙局。有些受害者懷疑被該公司以誘迫的手法誤導,一次過向多間財務公司申請巨額借貸後,把全數貸款轉交該公司負責人「托管」,以成為該公司「會員」銷售網絡商。該等投訴人指出,該傳銷公司的真正目的是誘使更多人加入成為其「會員」,上線「會員」可攫取下線「會員」投資的部分資金作為佣金,如此類推,層層向下剝削,形成誘騙和搾取金錢的層壓式金字塔。許多執法人員向本人表示,現行法例有漏洞,故難以進行檢控,該等傳銷公司因而可以持續及擴大。此外,有報道指出,由於澳門特區政府對該等詐騙活動採取強硬態度,在二○○八年修訂《禁止層壓式傳銷法例》,故能成功杜絕類似的傳銷詐騙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自二○○七年以來共收到多少宗該等投訴或舉報;共涉及多少人和金額;當局如何處理該等個案;結果為何,以及為甚麼一些曾被投訴的公司仍能繼續以上述手法在港經營;

(二) 是否知悉及有否研究澳門特區政府對上述《禁止層壓式傳銷法例》作出的修訂的內容,以及有甚麼修訂內容可供本港借鑑;及

(三) 香港特區政府會否檢討或修訂現行的相關法例;如果會,修訂的時間表為何;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鼓勵及支持自由開放貿易,並致力提供有利營商環境,前提是必須合法進行。層壓式推銷計劃有別於一般營商模式,主要依靠招募付費參加者加入而圖利,而非源自售賣貨品或服務,經濟效益極為有限。更由於單靠招募新會員最終會無以為繼,而導致參加者蒙受金錢損失,所以要有相關法例監管。

  根據《禁止層壓式推銷法條例》(第355章)(下稱《條例》)第2條對層壓式推銷計劃的定義,層壓式推銷計劃的其中一項特質,是參與者在介紹另一名參與者加入該項計劃收取的報酬,並非按其本人或該另一名參與者所實際銷售的貨品或服務的公平市值而計算。按此《條例》,任何人明知而推廣層壓式推銷計劃,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三年。另外,以詐騙手段向放貸機構取得貸款或串謀欺詐,哄騙他人入會,亦屬刑事罪行,警方可循相關的刑事條例跟進調查。

  就王議員的三項提問,我現回覆如下:

(一) 警方自二○○七年至本年十一月期間,接獲有關涉嫌層壓式推銷計劃的投訴共有7宗。經調查後,就其中四宗個案(涉及157名事主,涉案金額約878萬元),警方共拘捕21名人士。餘下3宗無證據顯示觸犯法例,已終止調查。

  另外,同一期間警方共接獲148宗對傳銷公司或傳銷商的不良傳銷手法的投訴。經調查後,證實當中8宗牽涉不良傳銷手法或涉及具刑事成分的違法行為,例如剋扣貨物、提供或教唆他人使用虛假文件獲取借貸。該8宗投訴共涉及14名事主,涉案金額約為228萬港元。至今警方經已拘捕11名人士。其中1名被捕者已於今年十月六日被法庭裁定「使用虛假文書」罪成及判監禁4個月。餘下140宗無證據顯示觸犯法例或因事主拒絕提供資料,已終止調查。警方會繼續就收到的每宗投訴展開詳細調查,除關注有否干犯《條例》外,亦會考慮有否觸犯其他罪行。如有足夠證據,警方會採取檢控行動。

(二) 我們有留意及知悉澳門就層壓式推銷計劃所作出的法例修訂。按該法例,層壓式傳銷是指以連鎖網絡或類似形式進行並涉及貨品或服務的銷售活動,而參加者能否取得利益,主要是取決於他們能否招攬新參加者。然而,我們注意到市面上不良的層壓式推銷的模式不斷轉變,有些甚至不涉及銷售任何貨品或服務。因此,我們亦有參考其他國家及地區的處理方法和所採納的法例模式,以澳洲為例,就擴大層壓式推銷計劃的定義,令不涉及銷售貨品或服務的計劃也涵蓋在法例內。我們會繼續仔細研究其他地區及國家值得借鑑的地方,以擬定出一套更切合香港的環境及需要的規管建議。

(三) 《條例》已實施多年,我們會因應層壓式推銷模式的轉變和參考其他地區的經驗,研究現行《條例》是否有不足之處,例如涵蓋範圍、法律定義以及罰則等。若研究顯示有必要修例,我們會將建議提交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諮詢議員的意見。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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