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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雖然廢物回收商的工作可推動環保,令廢物可循環再造或再用,但他們在營運時對附近社區環境造成很大的影響,同時亦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全港共有多少個廢物回收商,並按地區(即港島,九龍及新界)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五年,當局每年接獲投訴廢物回收商的個案數目,投訴的主要內容,以及共向廢物回收商發出多少次警告及作出多少次檢控;在執法時遇到甚麼困難及有何措施解決該等困難;
(三)會否重新研究設立發牌制度,以規管廢物回收商的營運情況;及
(四)會否研究在全港每區的政府設施範圍內,為廢物回收商提供營運的地方,以便統一管理及減少對市民的滋擾?
答覆:
主席:
(一)廢物回收商的數字會受著社會經濟環境影響而經常出現變化,所以年內的數字也可有很大的差異。根據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在每年年終進行的廢物回收統計年度調查結果所得,過去五年(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八年)香港平均約有三百多名活躍的廢物回收商(詳見下表)。粗略估計,在港島、九龍及新界經營業務的廢物回收商比例約為百分之十五、三十五和五十;
年份 活躍的廢物回收商數目
2004 290
2005 395
2006 343
2007 371
2008 288
(二)過去五年(二零零四年至二零零八年),政府部門接獲涉及廢物回收商的投訴數字及主要內容; 對廢物回收商發出警告及檢控數字; 以及所採取的執法行動如下:
食物環境壎芵p(食環署)共接獲一千六百五十六宗有關廢物回收商於街道及行人路上放置物品造成阻塞及環境滋擾的投訴。食環署因廢物回收商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或妨礙街道清掃工作而向物品擁有人,共發出二千四百三十二張通知書及作出五百五十二次檢控。如廢物回收商經營期間妨礙街道清掃工作,食環署執法人員會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一百三十二章)第二十二條向物品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在指定時限內將有關物品移走並防止其再次造成妨礙,若不遵辦,會將該物品檢取、帶走和扣留。
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總數
投訴宗數 296 290 336 338 396 1 656
警告宗數 219 225 310 329 578 1 661
檢控宗數 98 125 127 115 87 552
通知書數目 282 346 371 546 887 2 432
環保署合共接獲一千一百四十一宗有關廢物回收商的投訴,投訴個案主要涉及一般街道管理問題,如廢物回收商佔用公地、阻礙行人、造成環境衛生滋擾及環境污染問題,包括噪音,泥塵散逸,廢物及污水排放等。環保署對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例的廢物回收商合共發出十八次警告,並檢控十九名廢物回收商。當中大部份涉及位於新界的廢物回收場違反《廢物處置條例》(第三百五十四章)的個案。涉及廢物回收商的按年統計數字如下:
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總數
投訴宗數 141 171 205 312 312 1 141
警告宗數 0 6 2 2 8 18
檢控宗數 2 16 0 1 0 19
地政總署共接獲一百六十宗有關廢物回收商的投訴。投訴內容主要針對私人物業地舖或承租短期租約的廢物回收商造成噪音、環境壎矷B污染及阻街等滋擾。地政總署各分區地政處會把涉及噪音或阻礙行人路的個案轉介予環保署或食環署跟進。至於其他個案,分區地政處曾向私人物業或承租短期租約的廢物回收商一共發出七十一個警告,有關回收商其後都糾正違規事項。涉及廢物回收商的按年統計數字如下:
年份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總數
投訴宗數 12 14 25 56 53 160
警告宗數 8 8 11 23 21 71
檢控宗數 0 0 0 0 0 0
總括而言,各政府部門執法人員都會按其職權處理投訴及執法,而經警告或檢控後,被投訴的廢物回收商一般都會作出相應改善;
(三)現時,廢物回收商的運作會否對涉及阻礙公眾地方和對環境做成滋擾等事項,一如其他商業運作,已受到相關環保和公眾壎耵k例所規管,我們並不認為有需要引入額外的發牌制度,以針對回收商的運作;及
(四)廢物回收行業有其營運特性和需要,在現有政府設施內提供空間供其運作,不但會影響現有的既定服務和用途,亦未必能滿足回收商的要求。因此政府會繼續物色位處適當地點的短期租約用地,供廢物回收商使用,減輕廢物回收行業對市民的不便。至於小型回收店鋪,由於以商戶和住宅為生意對象,一般會比較貼近民居。若這些店鋪在日常營運時造成阻塞行人通道、環境壎秅徆葉紫弘暋D,政府會按照現行法例適當處理。
完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