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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政府統計處經濟活動統計數字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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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統計處在編製統計數字時,是按「香港標準行業分類」將主要經濟活動(例如零售業銷售和就業)分類。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政府統計處發表的報告(例如「零售業銷貨額按月統計調查」),一般是按最多4位數字的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編碼的廣泛分類提供統計數字。按6位數字的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編碼詳細劃分的統計數字有限,亦不全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為何不向公眾提供全面而詳細劃分的經濟活動統計數字;是否基於技術因素、成本考慮或其他政策方面的關注而不這樣做;及

(二)政府會否考慮日後讓公眾閱覽按照香港標準行業分類編碼詳細劃分的所有統計數字?

答覆:

主席:

  政府統計處(統計處)是按照「香港標準行業分類2.0版」(行業分類2.0版)下的統計分類架構,把不同經濟活動撥歸所屬行業類別,從而編製、分析和發布經濟數據。「行業分類2.0版」採用一個按不同編碼數字劃分的五層分類系統,五層分類分別按1個字母、2位數字、3位數字、4位數字及6位數字的編碼代表。6位數字的編碼屬於最細緻的行業分類層次。

  統計處在決定編製和發布不同層次的行業分類統計數字時,會考慮統計調查的樣本大小、樣本設計、統計數據準確度及使用者需求等因素。有關做法與其他先進經濟體系所採用的方式一致。

  統計處在決定是否公布更多屬於6位數字行業編碼的統計數字時,必須小心考慮下列事宜 – 

(i)由於樣本數目所限,某些6位數字行業編碼層的詳細分項統計數字會有較大的抽樣誤差,因此並非所有統計數字都適合獨立使用;

(ii)由於某些6位數字行業編碼只涵蓋很少的機構單位,因此發放有關資料可能會引致違反資料保密性的風險;以及

(iii)若要公布6位數字行業編碼層的所有經濟統計數字,必須加大統計調查的樣本數目。由於這會增加受訪機構單位的回應負擔,亦會牽涉更高成本,因此必須因應數據使用者的實際需要小心作出考慮。

  統計處歡迎數據使用者就須作進一步細分的選定統計數字提出意見,並會因應上述各相關因素作出考慮。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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