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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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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國柱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屋宇署去年推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手冊),給予建築物設計指引以方便殘疾人士出入,但部分指引的適用範圍並不包括食肆。本年六月,香港大學的調查發現,大部分本港連鎖快餐店設有梯級或門檻的入口,未有附設斜道;亦有不少食肆使用固定的座椅,忽視殘疾人士的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為何手冊並不強制食肆在大門提供合適的斜道讓殘疾人士進出及提供專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座椅;及

(二) 會否研究何時將第(一)項的規定加入手冊內,以照顧殘疾人士的需要?

答覆:

主席:

(一) 《建築物(規劃)規例》(《規例》)附表三第14段及《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設計手冊》)第四章第14段已規定在非住用處所,在任何平面高度有改變之處(包括處所的入口),若未設有適合的升降機或升降器械,均須設有斜道,讓殘疾人士可享有平等機會進入處所及使用處所內的設施。有關設有斜道的規定不單適用於食肆,也同樣普遍適用於其他非住用處所(如商場、百貨公司等)及住用處所的公用地方。上述有關非住用處所設立斜道的規定,在一九八五年已列入當時的《規例》和《設計手冊》中,此規定適用於其後新建的樓宇和在現存樓宇的改建及加建工程。由於《規例》和《設計手冊》沒有追溯力,因此不適用於此規定生效前落成的樓宇內的食肆。不過,位於此規定生效前落成的樓宇內的食肆,在進行改建或加建工程(即包括結構性改動的工程),有關工程亦會受此規定的規管。

  現行的《規例》和《設計手冊》主要是規管樓宇的設計,對食肆的傢俱包括座位設計並無特別規定。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第(1)款,任何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在提供貨品、服務或設施的條款或條件上或方式上歧視殘疾的另一人,即屬違法。如殘疾人士因為某食肆的通道設施不足或未有提供方便殘疾人士使用的座位而未能使用該食肆提供的貨品、服務或設施,可向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不過,《殘疾歧視條例》第26條第(2)款指出,如提供有關的貨品、服務或設施會對須提供該等貨品、服務或設施的人造成不合理的困難(須考慮的情況包括:向任何殘疾人士作出的處所提供的合理程度、可能帶給任何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令其蒙受的損害的性質、有關人士的殘疾的影響,以及聲稱有不合情理的困難的人的財政情況及其所須付出的估計開支款額),第26條第(1)款則不適用。

(二) 現時《設計手冊》內的規定,乃經過二○○二年展開的全面檢討和廣泛諮詢持份者的意見後而達致的最大共識,其中包括由二○○六年一月至六月進行為期六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期間,相關持份者未有就食肆的座位設計提出具體意見和深入討論。我們會繼續聽取殘疾人士和持份者的意見,致力推動各界(包括食肆)一同建設一個無障礙環境,讓殘疾人士有平等機會接受服務和享用社區設施。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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