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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部門反非法勞工行動拘黑工及僱主共二十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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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今日(十一月十四日)生效。條例訂明,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即為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及監禁三年。

  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今日於新界區展開聯合行動,打擊非法勞工。

  聯合行動於今日(十一月十四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進行,共拘捕了二十九人,包括二十二名非法勞工及七名僱主。行動中,三部門分別搜查於葵涌、荃灣、青衣、八鄉及打鼓嶺共76個地點,包括回收場、貨倉、工廠大廈、物流公司、停車場起卸區等,共檢查了二百零五名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

  被捕的二十二名非法勞工,八名為非華裔非法入境者,九名為非華裔訪港旅客及五名內地訪港旅客。被捕的非華裔非法勞工,當中有八名人士持有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發言人強調:「入境處會繼續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人士,並對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作出檢控。」



2009年11月1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2時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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