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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執法打擊非法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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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境事務處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十三日)表示:「《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於明日(十一月十四日)生效,禁止非法入境者及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

  發言人說:「香港特區政府一向致力打擊非法勞工,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機會。《入境條例》經修訂後,可使入境處更有效地處理非法入境者接受僱傭工作的問題。非法入境者即使在留港期間取得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如果從事非法工作,同樣會受到刑事制裁。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藉此對有意偷渡來港接受僱傭工作的人士起阻嚇作用。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重申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2004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發言人說:「根據一向的政策,非法入境者若從事非法工作,會被控以「非法逗留」罪行。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今年三月初裁定,非法入境者如獲准擔保外釋,即表示得到入境處處長授權留港,應可據此對『非法逗留』的控罪提出抗辯。」

  「自裁決以來,執法機關已聯同內地相關單位,即時加強邊界堵截,但外籍非法入境者的人數,仍急劇上升。我們期望《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可遏止問題惡化。」



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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