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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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決議案,議決批准《200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程,動議通過我名下的議案。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A條下訂立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規則)第21(1)條,訂明付予受聘代表法律援助署負責刑事案件訴訟工作的私人執業律師的最高收費表。律政司亦以同一收費表去委聘私人執業的大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付予根據當值律師服務提供法律援助的當值律師的費用也是按這收費表支付的。

  根據一九九二年十月財務委員會的決定,當局需每兩年檢討以上費用一次,而考慮的因素包括消費物價的變動。我們最近已完成費用檢討,結論是有關費用應按照參照期(即二零零六年七月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內的丙類消費物價指數升幅,上調8.3%。

  我們已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告知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有關的建議費用調整。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A條規定,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已擬備了《200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訂)規則》,使新費用得以實施。修訂規則現須經立法會藉決議通過。

  我謹請議員批准修訂規則。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