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屋業主及租客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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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房屋委員會發出:
房屋署提醒有意租住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單位的市民,必須先查詢有關單位業主是否已繳付補價。如市民明知有關居屋單位未繳付補價而租住,可能被控以違反《房屋條例》。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十一月八日)表示:「本月三日,觀塘裁判法院分別判罰一名居屋業主及一名居屋租客六千元及五千元。」
案中業主在一九九八年購入將軍澳廣明苑一單位。房屋署經調查後發現,該名業主在未有取得房屋委員會的批准及尚未繳付補價前,在二○○七年十月起與租客簽訂租約,月租六千五百元,為期兩年。該名租客明確表示知悉有關單位業主未繳付補價。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此舉觸犯了《房屋條例》第27A條,一經定罪,最高可判�擗迨Q萬元及入獄一年。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有關租約亦告無效。」
這宗個案,是房屋署首次因為有租客在有關居屋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簽訂物業租約協議而向租客提出的檢控個案。
除此之外,今年至今已有八宗個案共十名居屋業主及一名買家因為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法庭判罰。
《房屋條例》附表列明,除非先繳付補價予房屋委員會,否則購買人無論何時,均不得將房屋委員會根據《房屋條例》第17A條出售的土地讓與、或看來是將土地讓與、或訂立將土地讓與的協議。
居屋業主但凡已繳付補價,會獲發信件確認,有興趣租住的人士應要求查看。
完
2009年11月8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16時48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