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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申訴專員條例(修訂附表1)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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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於今日(十一月六日)憲報刊登命令,修訂《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條例》)的附表1,把四個公共機構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包括醫療輔助隊、民眾安全服務隊、消費者委員會及地產代理監管局。

  《條例》授權申訴專員調查附表1第I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的任何行動。目前,除了附表1第II部所列機構(包括香港警隊及廉政公署)外,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涵蓋幾乎所有政府部門及機構。對於前者,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只包括這些機構就《公開資料守則》行使行政職能時涉及的事宜。

  行政署發言人說:「申訴專員已就其職權範圍進行檢討,並分別於二○○六和二○○七年向當局提交其報告的第I部分及第II部分。經諮詢各有關決策局、部門及公共機構後,我們將把前述四個公共機構納入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

  發言人補充說:「命令將於行政署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我們會與各有關政策局及公共機構緊密聯繫,確定實施的日期。」

  有關命令將於十一月十一日提交立法會。



2009年11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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