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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航空公司削減旅行代理商的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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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據悉,法國航空(「法航」)及荷蘭皇家航空(「荷航」)已由本年十月一日起,把本港旅行代理商的機票銷售佣金,由百分之五削減至百分之三,並計劃由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將佣金進一步削減至零。根據香港特區政府分別與法國政府及荷蘭政府簽訂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航空公司的運價(即包括機票票價及航空公司向代其銷售機票的代理商支付的佣金),須經本港民航處批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民航處有否接獲及審批法航及荷航有關削減上述機票銷售佣金的申請或有關的更改機票票價的申請;如果有,民航處基於甚麼理由批准法航及荷航的有關申請;審批過程中,有否考慮削減銷售佣金對本港註冊旅行代理商的嚴重打擊,以及消費者可能因此而須向旅行代理商支付額外服務費;如果尚未接獲有關申請,民航處會否主動要求法航及荷航提出申請,藉此保障旅行代理商的合理回報及消費者的權益;

(二)民航處有否就審批有關運價的申請訂定政策、程序及措施,以及有否設立申訴機制,讓旅行代理商就機票銷售佣金的問題作出投訴;如果有,具體的處理程序及步驟為何;如果沒有,可否盡快設立該機制;及

(三)有否評估法航及荷航的削減佣金安排及日後其他航空公司仿效該做法,對本港旅行代理商行業及消費者的具體影響;如果有評估,有關的影響為何;如果沒有評估,可否馬上進行評估?

答覆:

主席:

(一)現時航空公司提供來往香港及其他地區的空運服務,是受香港與民航夥伴(包括法國及荷蘭)所簽訂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協定》)規管。《協定》的目的,是推進兩地之間民用航空運輸的發展,並為有關的航空運輸服務提供法律基礎。《協定》亦訂明提供航班的原則、政策、規管架構、具體的運作安排和要求,以及航空安全、保安等相關事項的規定。

  在經濟規管方面,《協定》一般列明經營協議航班的原則,就是締約雙方航空公司應享有公平均等的機會,在規定的航線經營協議航班。《協定》亦訂明,締約一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應避免不適當地影響另一方所指定的航空公司在相同航線所提供的航班。《協定》同時規定締約方的民航當局,採取適當措施確保雙方的航空公司在公平的基礎上和顧及乘客利益的前提下提供定期航班服務,藉以促進兩地的旅遊、經濟和貿易的發展。

  根據《協定》,航空公司就航空服務所收取的運價,包括接載乘客所收取的票價、運載貨物的運價、附帶服務的費用和條件及向代理商所支付代售定期航班機票的佣金,須經雙方的航空當局批准,以及在考慮各有關因素後,按合理的水平訂定。有關規定旨在防止任何一方的航空公司採取諸如傾銷、歧視性或掠奪性定價的手段,扭曲市場的正常運作和影響航班服務,以至損害乘客的利益。

  本年八月法國航空公司及荷蘭皇家航空公司(「法航」及「荷航」)向民航處申請自十月一日起,將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由百分之五調低至百分之三。民航處按照《協定》的規定考慮航空公司所提交的理據和各項有關的因素後,批准申請。

  由於售賣機票的機制及所涉及的報酬安排屬航空公司和旅行代理商之間的商業決定,應由航空公司及有關代理商釐定,因此民航處不會主動介入,要求航空公司就任何調整佣金的建議提出申請。

  至於乘客方面,個別旅行代理商會否在上述兩間航空公司削減佣金後向乘客收取服務費,則屬個別旅行代理商的商業決定;而乘客亦可按其需要,選擇透過旅行代理商或其他途徑(例如航空公司的網站)購買機票。

(二)《協定》已訂明處理運價申請的政策、程序及措施。一般來說,航空公司須於新訂運價的建議實施日期前最少六十日向有關航空當局提出申請,有關當局會按照《協定》所述各有關因素作出考慮。建議的運價可由任何一方的航空當局隨時批准,而除非任何一方的航空當局在提出申請日期後三十日內提出反對,否則有關申請會被視作已獲得批准。

  按照《協定》,締約雙方的航空當局須盡力確保航空公司遵守批准的運價,並確保航空公司不會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扣減運價的任何部分。因此如航空公司不按已獲批准的水平向旅行代理商支付佣金,旅行代理商可向民航處作出投訴。

(三)每家航空公司均按照其個別情況擬訂運價,包括支付予旅行代理商的佣金水平。削減機票佣金對旅行代理商和消費者的影響將視乎航空公司分銷機票的模式如何改變、旅行代理商的反應、消費者購買機票的途徑和可供選擇的航空公司及航線等。我們亦難以預計其他航空公司會否仿效個別航空公司的做法,削減給予旅行代理商佣金的水平。因此,我們未能就這情況的具體影響作出評估。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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