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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五題:在港合法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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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不少在內地出生,父或母為香港居民的兒童及青少年,由於在內地沒有戶籍,故未能獲發單程通行證。他們其後偷渡來港,並在港居住連續七年及獲准在港接受教育,但仍未獲香港居留權,令他們無所適從。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上述兒童及青少年的在港人數;

(二) 當局拒絕向該等兒童及青少年簽發香港居民身份證的原因為何;及

(三) 當局會否重新考慮向該等兒童及青少年簽發香港居民身份證及給予他們香港居留權,讓他們可在港正常生活及健康成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根據入境事務處的記錄,現時有11名在內地出生而其父或母為香港居民的兒童及少年,聲稱在內地沒有戶籍而未能獲發單程證,非法入境後在港逗留七年或以上,並獲准就讀。

(二) 有關人士屬非法入境者,按《人事登記條例》的規定及現行政策,他們並不符合獲發香港身份證的資格。

(三) 任何內地居民如欲來港合法定居,須向內地公安機關申請單程證;如未有內地戶籍,須先行申請戶籍,再申請單程證。據我們了解,內地當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有關人士的戶籍申請。

  非法入境或入境後在港逾期逗留,均屬違法。非法在港逗留的內地居民應盡快返回內地,循正規途徑申請來港定居。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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