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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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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潘佩璆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近月一名以非公務員合約受聘於香港電台工作達二十一年的僱員於工作期間身亡。雖然事主二十一年來的工作與公務員同袍無異,但其遺屬卻不獲發等同公務員聘用條款下的恩恤金。關於向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提供的保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不會考慮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設立死亡恩恤金;

(二)會否把《僱傭條例》及《勞資審裁處條例》內的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及

(三)長遠而言,會否取締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聘用制度,並改以公務員聘用條款聘用有關員工?

答覆:

主席:

  政府在一九九九年推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目的是為部門首長提供靈活的方式僱用人手,以更迅速回應在運作和服務方面不斷轉變的需求,例如有些服務需求可能是有時限的、屬季節性或受市場波動影響;或者有關服務只需要僱用非全職人手;又或服務方式正待檢討或可能改變。概括而言,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不屬常任性質,有別於應付長期服務需要的公務員隊伍。因此,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與公務員的聘用條款及服務條件也不宜相提並論。部門首長可按工作的性質、就業市場的情況,以及管理和運作方面的考慮,自行釐定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惟整體必須不遜於《僱傭條例》(第57章)的規定。

  簡單解釋了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政策後,我就有關問題答覆如下:

(一)由於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是要讓部門首長更靈活應付服務需求,有關僱員是以定期合約形式聘用,而薪酬條件乃是「全包式」,並無其他附帶福利。現時《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的適用範圍涵蓋政府僱員,包括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因此,他們已受到有關條例規定的保障,包括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死亡的補償。

(二)雖然《僱傭條例》對政府並無約束力,但政府的現行政策,是政府僱員的聘用條件整體不會遜於《僱傭條例》的規定。因此,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聘用條件,是參照《僱傭條例》的條文而釐定,而聘用條件亦訂明於僱傭合約內,而這些合約對政府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公務員事務局在提供予部門首長有關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詳細指引內,已清楚訂明這項政策。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而成立的勞資審裁處,專門處理因不遵守《僱傭條例》或《學徒制度條例》(第47章)的規定而引起的申索,亦處理涉及違反僱傭合約條款的申索。作為良好僱主,政府會透過直接溝通及持續磋商,致力解決個別僱員就其僱傭合約的投訴或糾紛。我們亦鼓勵部門與其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保持溝通,並提供渠道予他們反映意見。若政府僱員,無論是公務員或非公務員合約僱員決定提出申索,他們也可按《勞資審裁處條例》就有關違反僱傭合約內條款,入稟勞資審裁處向政府提出金錢索償。

(三)公務員事務局和各政策局及部門於二○○六年就聘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情況進行全面的檢討,檢討結果顯示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能有效配合公務員隊伍,為市民提供服務。公務員事務局認為,只要符合非公務員合約僱員計劃的範疇,政策局及部門應有彈性繼續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以配合其運作上的需要。另外,檢討也確定約有四千個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所涉職務,由公務員來執行會較為恰當。有關的政策局和部門正逐步以公務員職位,取代這約四千個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崗位。
  
  多謝主席。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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