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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一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11,000元。
華泰農場有限公司高級人員黃婉明,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十二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四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0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罰款40,000元。
華泰農場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二月至十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四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0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罰款40,000元。
港興運輸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十一月及二○○九年二月至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7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4,000元。
李秀娟經營捷達運輸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14,000元。
昇譽科技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罰款3,000元。
此外,今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亦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力宏工程(保養)有限公司及靈手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3,864.29元及6,212.5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136元及152元。
較早前,靈手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5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5,000元。
完
2009年11月3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