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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環保法令以規管於沙洲附近新污染泥卸置坑進行的傾倒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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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十月三十日)刊登憲報,制定《2009年海上傾倒物料(豁免)(修訂)令》(下稱「修訂令」),從而使《海上傾倒物料條例》(下稱「條例」)的規管制度可以適用於位處沙洲東面的新污染泥卸置坑。

  在修訂令下,受新污染泥卸置坑影響的前濱及海床將被納入《海上傾倒物料(豁免)令》附表2內。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說:「任何人士如有意於新污染泥卸置坑傾倒物料,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署署長申領許可證。」

  「修訂令符合條例的立法原意,即透過規管海上的傾倒作業,以達致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發言人補充:「此修訂亦使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1972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倫敦公約)》的責任,並與有關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修訂令將於十一月四日(星期三)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如修訂令獲得立法會通過,將於二○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以配合新污染泥卸置坑自明年起分階段開始運作。



2009年10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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