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解僱懷孕僱員及遲付薪金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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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藝電子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內不合法解僱懷孕僱員及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合共罰款二萬元。
該名僱員於二○○八年八月十二日向公司發出懷孕通知後,該公司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以人手過剩為由將其解僱。
該公司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該名僱員十月的工資。
根據《僱傭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僱員送達懷孕通知後,僱主不得解僱該名僱員,除非她犯下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否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
另外,根據《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舉報。
完
2009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