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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一日起報攤禁止展示煙草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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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壎芵p控煙辦公室提醒持牌報販,在攤檔展示煙草廣告的豁免將於今年十一月一日撤銷。

  發言人說:「此後,煙草廣告禁令將不會再有豁免的情況。」

  根據《吸煙(公眾壎矷^條例》,任何人士都不得展示、刊登、分發、廣播;或透過電影或在互聯網上放映煙草廣告。

  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如屬持續罪行,則在罪行持續期間,每日另加罰款港幣一千五百元。

  發言人說:「控煙辦經已致函所有持牌報販及相關商會,提醒他們有關豁免已經撤銷,並須在十一月一日前將所有煙草廣告拆除。」

  發言人呼籲持牌報販合作,確保法例順利推行。

  為讓所有持牌報販和公眾知道豁免會被撤銷,控煙辦已推出一系列宣傳活動,包括進行電台宣傳、在互聯網刊登廣告,以及在巡查時派發有關單張給持牌報販等等。

  今年截至九月為止,控煙辦共接獲二十九宗有關煙草廣告的投訴和就八宗違例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而今年部分的投訴仍在調查階段。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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