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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以列表形式提供下列數據: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涉及留港期間工作以致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而被捕、被起訴及未經起訴而被直接遣返原居地;及
(二)在第(一)項的被起訴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被定罪、獲無罪釋放及獲不提證供起訴;以及按他們的工作所屬行業列出被定罪人士的分項人數(按下表列出)?
行業 被定罪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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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
保安
飲食
零售
裝修及建築
運輸及物流
性工作
家庭傭工
其他
答覆:
主席:
(一)《入境規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訂明,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的人士不得接受僱傭工作。因此,涉嫌在留港期間非法工作的訪客可被拘捕;如證據充足,有關人士會被起訴違反逗留條件。
由二○○五年至今,因涉及非法在港工作,違反《入境條例》被拘捕和起訴的數字如下:
年份 被捕人數 被起訴人數
二○○五 12468 9071
二○○六 10325 6893
二○○七 6399 3811
二○○八 6141 3682
二○○九(一月至九月) 4359 2538
我們並沒有被捕但未經起訴而直接遣返原居地的統計數字。事實上,被捕而因證據不足等問題最終未被起訴的人士,若其獲准逗留期限仍未屆滿,可選擇繼續留港。若有關人士在港的逗留期限已屆滿或屬非法入境,我們會安排遣返。
(二)我們並沒有在第(一)項的被起訴人士當中,最終被定罪、獲無罪釋放或獲不提證供起訴的相關統計。但由二○○五年至今,非法勞工被定罪的統計數字如下:
年份 被定罪人數 涉及工作
性工作 其他
二○○五 8716 4890 3826
二○○六 6020 3042 2978
二○○七 3283 1419 1864
二○○八 3272 1438 1834
二○○九 2284 993 1291
(一月至九月)
一般而言,除涉及性工作外,被拘捕的非法勞工大多涉及清潔、裝修、飲食、零售及環保回收等工作。
完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