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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六題:非法在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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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毓民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以列表形式提供下列數據:

(一)過去五年,每年分別有多少人因涉及留港期間工作以致違反《入境條例》(第115章)而被捕、被起訴及未經起訴而被直接遣返原居地;及

(二)在第(一)項的被起訴人士當中,分別有多少人被定罪、獲無罪釋放及獲不提證供起訴;以及按他們的工作所屬行業列出被定罪人士的分項人數(按下表列出)?

行業               被定罪人數
──               ─────
清潔
保安
飲食
零售
裝修及建築
運輸及物流
性工作
家庭傭工
其他

答覆:

主席:

(一)《入境規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訂明,以訪客身分入境香港的人士不得接受僱傭工作。因此,涉嫌在留港期間非法工作的訪客可被拘捕;如證據充足,有關人士會被起訴違反逗留條件。

  由二○○五年至今,因涉及非法在港工作,違反《入境條例》被拘捕和起訴的數字如下:

年份         被捕人數    被起訴人數

二○○五       12468   9071
二○○六       10325   6893
二○○七        6399   3811
二○○八        6141   3682
二○○九(一月至九月) 4359   2538

  我們並沒有被捕但未經起訴而直接遣返原居地的統計數字。事實上,被捕而因證據不足等問題最終未被起訴的人士,若其獲准逗留期限仍未屆滿,可選擇繼續留港。若有關人士在港的逗留期限已屆滿或屬非法入境,我們會安排遣返。

(二)我們並沒有在第(一)項的被起訴人士當中,最終被定罪、獲無罪釋放或獲不提證供起訴的相關統計。但由二○○五年至今,非法勞工被定罪的統計數字如下:

年份      被定罪人數     涉及工作
                性工作  其他
二○○五    8716    4890 3826
二○○六    6020    3042 2978
二○○七    3283    1419 1864
二○○八    3272    1438 1834
二○○九    2284      993 1291
(一月至九月)

  一般而言,除涉及性工作外,被拘捕的非法勞工大多涉及清潔、裝修、飲食、零售及環保回收等工作。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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