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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保險產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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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本人了解,現時一些理財服務公司以保險產品形式向投資者銷售基金,由於該類公司並非保險公司,而其銷售的基金又以保險產品形式售賣,所以該等基金不受保險業監理處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上述公司在銷售基金的過程或手法上有任何誤導或欺騙投資者的成分時,會否受有關當局的規管及調查,以及涉及被騙的投資者有否渠道提出申訴;及

(二) 針對上述公司的營運及其投資產品的銷售對投資者的影響,當局會否研究設立專門的監管機制,以規管及調查有關的公司?

答覆:

主席:

  在現行制度下,銷售保險產品是受到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的監管。保險產品有多種類別,其中包括一些含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產品,市場簡稱為投資相連保險產品。由於這些產品的保單價值與客戶選擇的投資項目(包括基金)的表現掛u,所以投資回報會受到相關資產的市價上落及表現所影響。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附表1第2部所指明,投資相連保險屬於長期業務類別C,保險公司要獲得保監處的有關授權,才可承保投資相連保險產品。而銷售保險產品(包括投資相連保險產品)的所有保險中介人,均須遵守其所屬自律規管機構的專業守則或規定,包括本虒菻H及以正直的方式進行業務;竭力確保產品適合準保單持有人的需要與負擔能力等。

  投保人如對保險中介人的銷售行為不滿,可要求有關自律規管機構作出調查和跟進。假若證實保險中介人違反有關專業守則或規定,其所屬自律規管機構可以對有關中介人作出紀律行動,包括向其作出譴責、暫停或取消其登記等。保監處會視乎個別情況,與有關的自律規管機構和保險公司或其他監管機構聯繫,跟進個案。保監處亦會要求自律規管機構定期向該處作出匯報,以便該處密切監察自律規管機構執行其職能的情況。

  為提高對投保人之保障,政府已與業界商討,就加強規管保險中介人銷售投資相連保險分階段落實一系列措施,包括--

(一) 透過宣傳和教育(例如出版一系列宣傳單張和刊登專題文章),加強消費者對投資相連保險的認識;

(二) 於本年十月十六日起要求保險中介人為顧客進行「財務需要分析」及「風險承擔評估問卷」,以確保產品符合顧客的需要;

(三) 要求所有保險公司於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立售後監控程序,在冷靜期內向特定客戶(如長者、教育水平或經濟能力較低的人士等)作電話跟進與確認,確保消費者對產品的性質和風險有充分了解;以及

(四) 由明年第一季起提升保險中介人的培訓及考試要求,加強保險中介人對投資產品的認識,以及提升他們的專業知識和水平。

  保監處會不時因應巿場情況,與業界檢討是否有需要引入新的監管措施,以進一步保障投保人。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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