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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燃油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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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航處今日(十月二十三日)批准兩間航空公司維持現時的客運燃油附加費,即短途航班最高為71元,長途航班最高為328元。有關收費有效期由十一月一日到十一月三十日,會以發出機票日期為準。(獲民航處批准徵收的客運燃油附加費的航空公司和其附加費水平詳見附件)。
   
  航空公司收取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國際做法。民航處發言人說:「相比國際上航空公司所收取燃油附加費的平均水平,本地航線所收取的附加費維持較低水平。」

  民航處發言人補充說:「燃油附加費是航空運價的一種,航空公司必須得到有關民航當局的批准才能徵收。」

  於審批是次申請時,民航處按照一貫做法,在考慮航油價格的變動、航空公司提交的理據以及其他相關因素如其他航空公司所收取的費用水平後,對申請作出審批。不論油價上升或下調,民航處均按既有的機制,定期審視和調整客運燃油附加費。

  客運燃油附加費是在航油價格出現波動時,幫助航空公司收回部分的額外經營成本。

  民航處定期審批航空公司的客運燃油附加費。上一輪的附加費申請是在九月底審理。當時獲批准徵收的附加費水平,短途航班最高為71元,長途航班最高為328元。



2009年10月2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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