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違反有關工資及法定假日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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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警衛(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工資及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二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四萬二千元。
該僱主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三名僱員,因而被起訴。
此外,該僱主沒有按《僱傭條例》規定,安排其中兩名僱員放取一月一日及清明節的法定假日。該僱主同時沒有發放該兩日法定假日薪酬以及有薪年假薪酬予該兩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任何僱主如違反《僱傭條例》第40A(2)、41D(1)或41D(2)有關安排法定假日或支付法定假日薪酬或有薪假期薪酬的規定,即屬違法,每一違例事項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