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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通過《2009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3號)規例》及《2009年毒藥表(修訂)(第3號)規例》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的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毒藥表規例》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分別載列一個毒藥表及數個附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因應兩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加入以下兩種藥物,它們分別是:
(a) 右酮洛芬;其鹽類;及
(b) 硫辛酸;其鹽類;其衍生物,包含在藥劑品內。
含有以上物質的藥劑製品及製劑必須根據處方,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此外,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放寬對每日劑量不多於60毫克,每日服食三次的奧利司他或其鹽類的管制。經過詳細研究後,這些產品證實有足夠的安全性及效能,可在沒有醫生指示的情況下用以控制體重的減輕。有見及此,我們建議把每日劑量不多於60毫克,每日服食三次的奧利司他或其鹽類,由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毒藥,改列為毒藥表的第一部毒藥,受有關的條文規管,需要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於藥房出售。
因應在近期發現用於減輕體重或治療男性性功能障礙的產品,經化驗後被發現含有某些《藥劑業及毒藥規例》規管藥物的類似物(Drug analogues),所以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同時建議修訂四種已列入毒藥表的第一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1及附表3內的藥物名稱,加入這些藥的部分化學描述,使它們的類似物能一同受規例所監管。有關的藥物分別是西布曲明、昔多芬、Tadalafil及伐地那非。
我們建議修訂規例在今年十月二十三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對含有這些物質的藥劑製品加以管制。
上述兩條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該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我謹此陳詞,提出上述動議。
完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