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二讀電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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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在《電訊條例》下訂明審批聲音廣播牌照申請的準則,為牌照申請人提供清晰的指引,以及令聲音廣播發牌制度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此外,條例草案亦賦權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發出指引,更清楚示明該局將如何執行其職能,就聲音廣播牌照申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作出建議。

  立法會早前動議辯論,建議政府修例,將聲音廣播發牌準則納入條例,完善發牌制度,及增加透明度。提交本條例草案正是為此目的。

  《電訊條例》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聲音廣播服務的發牌當局。根據條例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廣管局作出的建議後,可發出維持和營辦聲音廣播服務的牌照。

  本年七月七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聲音廣播服務公布了擬議納入《電訊條例》的發牌準則。這套發牌準則是根據過往本地審議聲音廣播牌照申請的經驗及參照國際上最佳做法制訂而成。

  在考慮牌照申請時,發牌當局首要確定有合適可用的頻譜。其他考慮的準則,包括申請人在財政、管理、技術、節目安排的能力,以及申請提供的服務會否為本地廣播業、聽眾以至整體社會帶來的效益。發牌當局亦會考慮申請人是否符合《電訊條例》下所訂明的適當人選。我們在過去多年來處理聲音廣播牌照申請時,一直採用這些準則。根據《廣播條例》發出的電視廣播牌照,亦是沿用這些準則。

  主席,修訂《電訊條例》的立法建議切合公眾期望。在法例下訂明發牌準則,亦與議員在過去立法會討論時提出的意見一致。因此,我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2009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