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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旅行代理商收取燃料附加費和飛機乘客離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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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旅行代理商在發售機票時,須代航空公司收取燃油附加費和飛機乘客離境稅,但航空公司卻沒有向旅行代理商支付相關的佣金或行政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民航處審批航空公司提出調整燃油附加費的申請時,會否規定航空公司必須承擔旅行代理商在發售機票時代收燃油附加費所招致的開支;如會,何時可落實有關措施;如否,理據為何;及

(二)政府會否直接向旅行代理商支付代收飛機乘客離境稅所招致的開支,或採取適當措施使有關航空公司支付該等開支;如會,何時可落實有關措施;如否,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問題所涉及的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費及飛機乘客離境稅分別屬於運輸及房屋局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政策範疇,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燃油附加費屬航空公司的運價,讓航空公司在燃油成本出現波動時,收回部份增加的經營成本。作為香港的民航當局,民航處會按照有關的雙邊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審批航空公司的燃油附加費申請。至於航空公司與旅行代理商就代收燃油附加費的商業安排及所涉及的報酬、或分擔有關成本開支的商業安排,應由航空公司及有關旅行代理商厘定。

(二)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第140章)規定,航空公司須代政府向離境乘客收取飛機乘客離境稅。現時政府向航空公司支付行政費,以彌補他們提供該項服務的開支。由於航空公司最直接及全面地掌握飛機乘客的離境數字,我們認為現時的安排是妥當及行之有效的。至於航空公司與旅行代理商之間的商業安排,政府不會干預。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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