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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民政事務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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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要感謝《2009年村代表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和各位委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提出很多寶貴意見。我會在稍後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兩項技術性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村代表選舉條例》在二○○三年二月制定,為村代表選舉奠下法律基礎。《村代表選舉條例》生效後舉行了兩屆村代表一般選舉,我們其後根據所累積的經驗,檢討了鄉村選舉的安排,並提出條例草案落實相關建議。

  條例草案建議數項修訂,包括將大埔的犂壁山和元朗的元朗舊墟納入《村代表選舉條例》的附表,為它們選舉村代表。犂壁山及元朗舊墟均提出證據,證明它們在一八九八年已經存在,並在一九九九年或之前曾有村代表制度。我們考慮過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和法案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將該兩條鄉村納入《村代表選舉條例》的附表,使該兩條村能分別根據《村代表選舉條例》選舉原居民代表和居民代表各一名。

  另外,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十條現載於《村代表選舉條例》附表的鄉村的村名。該等修訂的目的是為突顯鄉村的歷史背景或所在地,或採用鄉郊社區沿用了一段時間的村名。

  條例草案亦建議適當地延長提出和處理有關選民登記的申索、反對及上訴申請的時限,使審裁官有較為充裕的時間處理這些個案。實施後,編製和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的工作須提前約兩星期。

  最後,條例草案建議提高一些關乎保密及投票站秩序罪行的最高刑罰,使之與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相類罪行的刑罰看齊。有委員建議當局加強執法,防止有人以虛假資料登記為村代表選舉的選民。就此,我們已向委員解釋,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村代表選舉)規例》第32條,任何人在選民登記申請中「作出他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的任何陳述,或罔顧實情地作出在要項上屬不正確的任何陳述,或明知而在該等申請...中略去任何要項」,即屬犯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即港幣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村代表選舉的選民登記表已清楚提醒申請人有關提供虛假或不正確的資料的後果。

  此外,在法案委員會的會議上,各委員關注到長洲、青衣墟及福源禾寮的個案,並已仔細考慮過有關居民提交的理據及政府的回應。

  由於有關居民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證明這三個地方是原居鄉村,及在一九九九年或之前曾有村代表制度,我們現時不擬將該三個地方納入《村代表選舉條例》的附表。倘若日後居民能提出更有力的證據,當局將予以適當考慮。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解釋了政府的立場。

  主席,正如我在本年五月動議條例草案二讀時指出,條例草案所載的建議已反映了當局與鄉議局共同努力的成果,亦回應了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詳細解釋各項修訂條文的目的,並感謝法案委員會的支持。

  當條例草案獲通過後,當局會着手準備更新選民登記冊、製備居民代表選舉的劃定鄉村範圍圖及物色合適的投票站等。當局會在二○一一年舉行的下一屆鄉村一般選舉中實施已改善的村代表選舉安排。

  主席,條例草案如獲通過,將使村代表選舉更為完善。在此,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會在全體委員審議階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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