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香港律師彌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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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律師(專業彌償)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M),就公眾針對被頒令破產的律師的疏忽引致的損失所提申索,由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及管理的基金(「彌償基金」)只會就該等申索而引致的損失向破產律師提供彌償,而不會直接向申索人作出彌償。故此,申索人只可追討破產律師。當破產律師無法向申索人作出賠償時,若申索人要追討彌償基金便要視乎《第三者(向保險人索償權利)條例》(第273章)第2條是否適用。然而,法院曾在一九九四年的一宗案例裁定,彌償基金所提供的專業彌償並非「保險合約」,故此申索人不能援引該條例追討彌償基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保障市民大眾的利益是否成立彌償基金的主要目的;及

(二)彌償基金在上述個案的角色是甚麼,以及政府有何措施保障該等申索人的利益?

答覆:

主席:

(一)為律師而設的強制專業彌償保險,是在一九八○年由香港律師會設立。現時的專業彌償計劃(「計劃」)在一九八九年設立,由律師彌償基金(「基金」)提供彌償。根據《律師(專業彌償)規則》(「《規則》」)(第159M章)第3(1)條,律師會獲授權成立與維持基金。

  整體而言,計劃的目的,是針對與律師執業業務有關所招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上的申索而引起的損失,提供彌償。

(二)香港律師彌償基金有限公司根據所訂立的規則管理基金。該公司是一間由律師會為這個目的而成立的公司,本身並非承保人。

  據政府當局所知,這條問題的背景資料所載述的事宜,相信會是法院現正審理的一宗案件中將會作出裁決的事宜,這宗案件的聆訊定於本月稍後時間進行。由於法院聆訊即將進行,政府當局不宜作進一步評論。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