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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以服務為本的公共電訊服務發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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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今日(十月十九日)宣布,決定採用一個單一簡化的發牌制度,規管所有以服務為本的公共電訊服務。

  目前,以服務為本的公共電訊服務受兩個發牌制度規管,即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營辦商牌照,該類服務包括對外電訊服務、互聯網接達服務、網際規約電話(即IP電話)服務等。電訊局長在本年三月就其建議合併兩個發牌制度以簡化規管架構一事,諮詢業界意見。

  電訊管理局發言人說:「合併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營辦商牌照,能以單一牌照、統一的牌照條件和收費,規管上述公共電訊服務,從本局所收到的回應可見,業界普遍歡迎上述建議。因此,電訊局長決定落實該項建議,將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納入服務營辦商牌照。」

  發言人闡述:「新的發牌制度會由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實施,本局將逐步以新的牌照,取代現有的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營辦商牌照,整個過程預計需時一年完成。」

背景:

  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在一九八零年代引入,規管八類公共電訊服務,包括對外電訊服務、國際增值電訊網絡服務、其他不同增值服務、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服務、私人收費電話機服務、公共無線電通訊轉播服務(無線電轉播服務)、保安及火警警報訊號傳送服務,以及視像會議服務。根據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持牌人不得提供本地話音電話服務,但按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牌照提供的本地流動話音服務除外。

  電訊局長在二零零六年一月引入服務營辦商牌照,藉以規管使用新技術(例如IP電話)的新興本地話音電話服務。根據服務營辦商牌照,持牌人獲准提供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但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服務和無線電轉播服務除外。

  根據新的發牌制度,服務供應商可以單一牌照和統一的牌照條件,獲准向固定和流動客戶提供多種電訊服務,取代先前適用於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持牌人和服務營辦商牌照持牌人的多套牌照條件。

  新的服務營辦商牌照實施後,電訊局長不會再發出和續發任何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現有的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牌照和服務營辦商牌照(總數超過500個),會仍然有效直至其下個周年日,屆時現有牌照會由新的服務營辦商牌照所取代。



2009年10月19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5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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