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及職員會所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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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會社管理人及一間職員會所今日(十月七日)上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各被判罰款二千元。
案情透露,位於紅磡的一所會社根據已取得的會址合格證明書經營。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今年三月喬裝顧客在餐廳惠顧,其間職員並沒有要求他們登記成為會員。
會社的管理人被控違反相關條例第21(1)(a)條,而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職員會所亦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09年10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