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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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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高級人員及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月六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5,000元。

  靈手有限公司高級人員梁立雯及黃秀珍,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作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但於其後已繳還所拖欠的供款。被告分別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0,000元。

  靈手有限公司同時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作出強積金供款,但於其後已繳還所拖欠的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5,000元。

  另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港幣82,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駿永工程承辦商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三十二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82,388.83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十五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7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惠食派有限公司經營惠食派及布有金,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82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有五名與訟人,包括徐曉彤經營�懂鉹u程公司、Gallonton Trading Limited 經營 At Fourteen、龍山有限公司經營利久庵、李苑君前經營準時(中港)物流貿易有限公司及黃傑良及豪庭控股有限公司前經營豪庭宴會,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913元、24,355.28元、3,927元、3,540.95元及111.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55元、209元、159元、135元、179元及134元。

完

2009年10月6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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