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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十月五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4,000元。
主網亞洲有限公司高級人員張慶安,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主網亞洲有限公司亦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十二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港幣1,500元,其餘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9,000元。
貿發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葆齡集團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被罰款港幣3,000元。
此外,今日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亦代十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七名僱主追討約港幣9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兩名與訟人,包括毅正工程有限公司及譚星龍經營宏昌鋼鐵工程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225元及3,127.9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有五名與訟人,包括旭明控股有限公司、永誠公證行有限公司、金榮旅運有限公司、一建(香港)有限公司及三利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154.5元、14,196元、9,550.98元、6,384.68元及940.7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15元、129元、165元、145元、155元、135元及116元。
完
2009年10月5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