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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排》允許在廣東省銷售香港電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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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訊管理局(電訊局)於九月二十一日在北京與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就《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簽署一份諒解備忘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固定/流動電話服務卡(電話卡) (只限於在香港使用)。

  電訊局發言人今日(九月二十三日)表示:「我們欣悉該項開放措施將由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實施,相信這有助本地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擴展業務和為其客戶提供更佳服務。」

  發言人解釋:「根據該諒解備忘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工業貿易署發出的《香港服務提供者證明書》後,須分別通知廣東省通信管理局和香港電訊局,然後可在廣東省銷售電話卡。服務提供者可自行或委任在廣東省的代理商銷售電話卡。」

  發言人續稱:「所有獲允許銷售的電話卡,都是本地固定和流動網絡營辦商發出的儲值電話卡或智能卡。這些電話卡只可用於香港撥打本地和對外電話。」

  發言人說:「有興趣人士可參閱由香港電訊管理局和廣東省通信管理局發出的有關指引。電訊局今天已把該些文件上載於電訊局網站(http://www.ofta.gov.hk/zh/report-paper-guide/guidance-notes/gn_200911.pdf (只提供英文版本)及 http://www.ofta.gov.hk/zh/tips/cepa_guide.pdf)。」

背景:

  二零零九年五月九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民政府同意在《安排》下進一步開放服務業和加強貿易合作。根據《安排》補充協議六,香港服務提供者獲准在廣東省銷售於香港使用的固定/流動電話服務卡(不包括嶼P移動電話服務)。在廣東省銷售固定/流動電話服務卡的措施將試行兩年,期間香港與內地當局會密切留意和審視實施情況,然後決定在試驗期過後會否繼續實施該開放措施。



2009年9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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