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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內幕交易審裁處就兩宗內幕交易個案呈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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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及內幕交易審裁處分別就兩宗內幕交易個案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

有關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證券交易的研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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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已就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海外)上市證券在二零零四年一月七日至二十六日的交易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其研訊報告書。由倫明高法官擔任主席及以陳錦榮和韋健士為成員的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

(a) 錢柏昌向梁志強及陸家祥披露關於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與中國海外洽談中國海外以先舊後新方式配股的「有關消息」,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70(1)(c)條的規定,因此應受到懲處;以及

(b) 梁志強及陸家祥明知自己掌握關於中國海外的有關消息(即摩根大通與中國海外就中國海外配股進行洽談,而該消息是錢柏昌直接向他們披露的,同時他們知道錢柏昌與中國海外有關連,並知道及/或有合理因由相信他因該項關連而掌握該消息),仍分別出售中國海外的證券,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270(1)(e)條的規定,因此應受到懲處。

  審裁處對上述人士作出以下命令,當中包括:

(a) 錢柏昌:

(i) 根據第257(1)(a)條,在九個月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關涉或參與惠理集團有限公司及現時或將會成為該公司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的管理;

(ii) 根據第257(1)(b)條,在九個月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間接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或任何證券的權益;

(iii) 根據第257(1)(e)條,他須向政府繳付1,960,944.69元;

(iv) 根據第257(1)(f)條,他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174,601.00元;以及

(v) 根據第257(1)(g)條,建議香港證券專業學會對他採取紀律行動。

(b) 梁志強:

(i) 根據第257(1)(a)條,在八個月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關涉或參與捷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現時或將會成為該公司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的管理;

(ii) 根據第257(1)(b)條,在八個月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間接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或任何證券的權益;

(iii) 根據第257(1)(e)條,他須向政府繳付2,069,582.42元;

(iv) 根據第257(1)(f)條,他須向證監會繳付361,854.00元;以及

(v) 根據第257(1)(g)條,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澳洲會計師公會、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香港證券專業學會及香港董事學會對他採取紀律行動。

(c) 陸家祥:

(i) 根據第257(1)(a)條,在九個月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關涉或參與聯昌國際證券(香港)有限公司及現時或將會成為該公司附屬公司的任何公司的管理;

(ii) 根據第257(1)(b)條,在九個月內,未經原訟法庭許可,他不得在香港直接或間接取得、處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理任何證券或任何證券的權益;

(iii) 根據第257(1)(e)條,他須向政府繳付2,038,429.85元;

(iv) 根據第257(1)(f)條,他須向證監會繳付174,601.00元;以及

(v) 根據第257(1)(g)條,建議香港會計師公會及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對他採取紀律行動。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聆訊日數共53天。

  附件A載有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書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有關港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證券交易的研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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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交易審裁處已就有關人士在二零零零年二月二十九日及三月一日進行涉及港陸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現稱和記港陸有限公司)(港陸)上市證券的交易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研訊報告書。該報告書指出,由辛達誠法官擔任主席以及由馮啟念及關保銓為成員的審裁處,一致裁定:

(a) 謝國輝向吳潔盈及莊慧利披露關於港陸的有關消息,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第9(1)(c)條;及

(b) 吳潔盈、莊慧利及莊彬彬明知自己掌握關於港陸的有關消息,仍分別進行港陸證券的交易,從事內幕交易,違反《證券(內幕交易)條例》(第395章)第9(1)(e)條。

  內幕交易審裁處已舉行聆訊,以裁定有關人士所獲取利潤或避免損失的數額,並會於稍後作出命令。

  內幕交易審裁處的聆訊日數共29天。

  附件B載有內幕交易審裁處的研訊報告書撮要(只備有英文本),以供參考。



2009年9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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