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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回應傳媒查詢有關車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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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傳媒查詢有關香港部分路段的速度限制事宜,運輸署發言人今日(九月十七日)作以下回應:

  「近期有報道引用一九八四年(即二十五年前)刊登的憲報(其中包括五十五個路段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七十公里)指稱全港有部分道路包括薄扶林道及汀角路的車速顯示牌與憲報所刊登的有別。這些報道與事實不符。有關道路的車速顯示牌與最新刊登在憲報的公告一致。

  有關薄扶林道的速度限制,現時薄扶林道上山和下山行車道的速度限制均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已分別於二○○二年及二○○八年刊憲,現場亦有清晰的交通標誌。至於汀角路,不同路段的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及每小時七十公里,已分別於一九八五年、二○○一年及二○○七年刊憲,現場亦有清晰的交通標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條的規定,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而運輸署署長可藉憲報的公告更改速度限制。如道路上沒有速度限制牌,其最高速度限制則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如更改後的最高速度限制不是每小時五十公里,運輸署署長會豎立速度限制牌,提示司機遵守該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

  更改路牌與更改道路速度限制的工作是同步進行的。如運輸署署長決定更改道路(或部分路段)的最高速度限制,運輸署會要求路政署更新車速限制標誌,但新標誌會暫時被封蓋。運輸署會決定新車速限制的生效日期,安排刊登憲報公告,並知會警方。當新車速限制正式按憲報公告生效時,運輸署會安排路政署把新標誌的封蓋移除。

  市民可以在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透過電子憲報查閱有關更改道路速度限制的公告。當然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小心留意路牌。

  現時全港所有路段的車速限制並無不清晰之處,警方會全面根據現場速度限制牌進行超速檢控。

  本署再次呼籲駕駛人士遵從速度限制指示牌,小心駕駛,以策安全。」



2009年9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0時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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