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香港與印度簽署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附圖)
**************************

  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九月十四日)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與代表印度共和國(印度)政府的內政部部長Mr M Ramachandran,在印度新德里簽署了兩地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

  李少光在出席簽署儀式時說,香港和印度今日簽署兩地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標誌著兩地在法律和司法協助的合作,向前邁進重要的一步。

  他說:「我們歡迎有關發展,並期望在維持兩地治安方面,與印度如伙伴般緊密合作。」

  李少光說,香港和印度在司法合作上是長期的伙伴。

  「在一九九七年,兩地政府簽署移交逃犯的協定。有關協定提供一個有效機制,讓香港和印度就兩地之間所列明可引渡的罪行,移交逃犯以對其作出檢控,或判刑或執行判刑。」

  李少光表示,香港和印度已完成了就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的磋商。他說:「我們正緊密努力促使協定生效,使兩地囚犯可以回到沒有語言和文化障礙的環境的原居地服刑。」

  今日簽訂的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是香港特區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第二十七份同類協定。

  這份關於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的協定載有同類國際協定的所有主要條款及保障,所涵蓋的協助包括:
(a) 辨認和追尋有關的人;
(b) 送達文件;
(c) 取得資料、陳述、證據、物品或文件;
(d) 執行搜查和檢取的請求;
(e) 就有關的人親自出席提供協助給予便利;
(f) 安排暫時移交被羈押的人以提供協助;
(g) 獲取司法或官方紀錄;
(h) 追查、限制、充公和沒收犯罪得益和犯罪工具;
(i) 提供資料、文件和紀錄;
(j) 交付財產,包括借出證物;及
(k) 符合協定的目的且不抵觸被請求方法律的其他協助。

  協定將於締約雙方以書面通知對方已各自履行為使協定生效的規定之日期起三十天後生效。

  在簽署儀式前,李少光會見了印度內政部秘書長兼秘書長(司法)Mr Shri Gopal K. Pillai,商討兩地共同關注的治安事宜。

  李少光亦拜訪了毒品管制局(Narcotics Control Bureau),與該局局長Mr Shri O.P.S. Malik就香港和印度兩地執法機構所採取的打擊毒品措施交換意見。

  李少光明日(九月十五日)繼續在印度的行程,將會拜會海關總局官員,並於星期三(九月十六日)返抵本港。



2009年9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23分

圖片 圖片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