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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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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在一份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九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劉全,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港幣7,000元。

  另一名被告潘建漢,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三月十八日及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向受託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從沒有在某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十二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八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3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創發食品有限公司、建樹製衣廠有限公司及梁炳根經營聯豐運輸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263.24、39,273.18及22,467.4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有五名與訟人,包括�嶼�廣告有限公司、�擰W(香港)有限公司、盈暉(香港)有限公司、吳偉雄及陳錦球經濟宏安室內設計及凱順運輸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782.86元、4,620元、3,533.41元、3,250元及2,562.08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35元、203元、149元、135元、105元、112元、196元及131元。

  較早前,凱順運輸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5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5,000元。

完

2009年9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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